学术研究

李文江: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法律路径选择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2点击:

      【作者】李文江

      【来源期刊】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1,23(01):89-95.

      【摘要】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得因商业目的而擅自披露药品试验数据。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药品创新,在专利保护之外单独设置的又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由于各成员国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各成员国形成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不同标准和不同模式。为了提出并论证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专有权保护模式和保护标准,需要以药品试验数据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分析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及特点,剖析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各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以及相关立法,在比较中选择我国的保护模式,以促进我国专利药和仿制药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药品试验数据;知识产权;TRIPS协议;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FFXB060);2020河南省社科规划决策咨询项目(2020JC30);

      【DOI】10.19576/j.issn.2096-790X.2021.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