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政
【来源期刊】郑州师范教育. 2021,10(02):41-45.
【摘要】《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新规定了价款债权抵押权,赋予了价款债权人就价款所购动产的超优先受偿顺位。在中小企业进入重整后,既有的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优先受偿顺位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在中小企业重整中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小企业融得资金购买生产设备或原材料的机会,推动重整的成功。价款债权抵押权设定后,中小企业因重整中生产经营需要而出卖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并给予其异议的机会,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应享有就转让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作为抵押物的原材料被生产加工成产品时,价款债权抵押权应当继续支配该产品的交换价值,该产品售出后的价金,应当优先用来清偿价款债权抵押权人的债权。
【关键词】《民法典》;价款债权抵押权;中小企业;重整;
【基金资助】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0BFX007);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1-ZDJH-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