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法学院学科科研与研究生办公室主任苏冬冬博士应邀参加由河南大学主办,河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新公司法对破产法实施(修改)的影响”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陈景善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的韩长印教授、河南大学、河北大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律师协会、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学者、法官、律师100余人。
苏冬冬作为分论坛第二单元“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环节的与谈人,针对该环节发言人的汇报作了精彩的点评和总结,并就该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于个别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或相关责任人,应当区分个别债权人是为自身利益还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此外还要结合破产程序的集体性质,防止个别清偿情形的出现。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事实上贯穿了一个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相关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认可。
通过参加此次论坛,加深了法学院教师与省内外学者和实务界工作者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升了学院的影响力和品牌力。(法学院 文/杨青 审校/南海燕 审核/张道许)